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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日卒哭以后,可以对倚庐稍加修整,并铺设不纳头的蒲草席。
一年小祥,才拆除倚庐,在原处改建小屋,用白灰涂墙,称为垩室,居于其中,并铺用普通寝席。
二年大祥,复居正寝,但仍不能用床。
直到服丧完毕,才一切如常。
妇女居斩衰之丧,则不必居倚庐和寝苫枕块。
其他方面,规定在未殡之前,孝子要哭不绝声,“昼夜无时”
,既殡以后,要一朝一夕哭两次。
以后在整个丧期中,“思忆则哭”
。
(40)至于不得婚娶,不得赴宴,不得听音乐,不得游戏笑谑等,更是理所当然。
还有三月不沐、在大祥移居正寝之前夫妇不得同居等要求。
总之,为了表示哀痛之深,持斩衰之服者在居丧期间要过极不正常的生活。
《礼记·三年问》说:“创钜者其日久,痛甚者其愈迟。
三年者,称情而立文,所以为至痛极也。
斩衰,苴杖、居倚庐、食粥、寝苫、枕块,所以为至痛饰也。”
事实上这许多琐细而苛刻的规定一般人很难完全做到,后世也多有变通。
“居倚庐、寝苫枕块”
,只是名义上的礼节,饮食之类,更难限制。
但居丧尽哀,仍是普遍的伦理要求,形毁骨立,扶而能起,杖而能行,被认为是孝心的体现。
孝子们向亲友分发讣告,也每自称“稽颡泣血,匍匐苫次”
。
东汉以后,服斩衰之丧者如是现任官员,必须离职成服,归家守制(守丧),叫做丁艰或丁忧。
父丧称丁外艰或丁外忧,母丧称丁内艰或丁内忧。
至丧期结束,才能重新复职。
在特殊情况下,皇帝以处理军国大事的需要为理由,不让高级官员离职守制,称为夺情,但遵旨依旧任职视事者往往被攻击为有悖人伦,要承受极大的舆论压力。
在科举时代,士子遇斩衰之丧,在丧期内也不得应考。
如得到父母亡故消息故意隐瞒,不离职奔丧,叫做匿丧,被发现后,会受到严厉处分,而且为人们所不齿。
齐衰
这是次于斩衰的第二等丧服,本身又分四个等级:齐衰三年,齐衰杖期(jì),齐衰不杖期,齐衰三月。
(1)齐衰三年适用于在父已先卒的情况下,子及未嫁之女、嫁后复归之女为母,母为长子。
父母虽然同为子女的生身之亲,但在宗法社会中,父为一家之长,父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。
又因为男女不平等,夫为妻只服齐衰杖期,父在而母卒,其子所服不能重于父亲,也只能跟着服齐衰杖期;如果父已先卒,则可以加重丧服,但仍为父的余尊所厌(yā,压降、降低),所以服次于斩衰一等的齐衰三年。
对继母的丧服,与亲生母相同,这是由于继母与自己虽无血缘关系,但她是父亲的正式配偶,地位与亲生母一样,所谓“继母如母”
,服制也就没有区别。
唐玄宗时制定《开元礼》,把对母亲(包括嫡母、生母、继母、嗣母)的服制改为不管父在、父不在,一律齐衰三年,明代以后又加重为斩衰三年,与父丧完全一致。
至于母为长子,是根据母从于父的原则,但《丧服》所定子为母只服齐衰,母对长子当然不能更重于此,所以也低于父为长子一等,定为齐衰三年。
明代以后,母为长子改为齐衰不杖期。
齐衰三年的全套丧服是:
疏衰裳、齐,牡麻绖,冠布缨、削杖、布带、疏屦。
疏有粗意,疏衰裳是用每幅四至六升的粗麻布制作的,较斩衰所用略细。
齐谓衣边经缝缉而显齐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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