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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种种无不反映了李悝在立法时思想深处受到的儒学羁绊。
据史书记载:李悝相魏,“竭股肱之力,领理百官,辑穆万民,使其君生无废事,死无遗忧”
。
《汉书·艺文志》注曰:“(李悝)相魏文侯,富国强兵”
。
由此可见,著《法经》是身为法家代表人物的李悝在魏国实行变法改革的措施之一,其目的是为了“使其君生无废事,死无遗忧”
。
从其内容上看,《法经》的指导思想就是“王者之政,莫急于盗贼”
。
再结合《法经》在《杂律》中对于“逾制”
等罪名的规定,可以看出《法经》反映了当时的贵族及新兴的封建士大夫的加强、维护其地位的意志。
时代背景
从产生的时代来看,《法经》与《十二铜表法》都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。
《法经》是李悝为魏文侯师时编纂的,从李悝的生卒年月(公元前455年至公元前395年)可以推定《法经》诞生于公元前5世纪下半叶。
而《十二铜表法》,是于公元前450年制定完毕,在公元前449年公布的。
《法经》与《十二铜表法》虽处于同一时代,但由于两者所处国家的历史、经济、文化等方面的不同,因此也在背景、渊源上呈现出巨大的差异。
《法经》产生于战国初期,正是中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农奴制社会转型时期,可以认定《法经》及《法经》所代表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新兴的封建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,其内容是受封建的自然经济关系所制约的。
形成
根据现有文献,最早提到《法经》的史料是由《晋书·刑法志》记录下来的三国时期陈群、刘劭等人撰写的《魏律·序》,其中有这样的话“旧律因秦《法经》,就增三篇,而《具律》不移,因在第六。”
《晋书·刑法志》对《法经》有更加确切的说明:“是时(指魏明帝制定魏新律之前)承用秦汉旧律,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,悝撰次诸国法,著《法经》。”
随后《唐律疏议》中也有比较详细的叙述:“魏文侯师于李悝,集诸国法典,造《法经》六篇。”
《唐六典》注中也有类似的论述。
至明末,董说在其编著的《七国考》的《魏刑法》一篇中,引用了东汉桓谭《新论》中关于《法经》的一段论述,对《法经》作了更加详细的阐述。
自此之后,战国时代魏文侯师李悝著《法经》,便被大多数学者认可。
但是,对于《法经》是否存在及有关《法经》材料的真伪,始终有学者有疑义,认为李悝著《法经》,战国时代的法家著作及《史记》、《汉书》中都未提及,而且董说在《七国考》中所引的桓谭《新论》在南宋时就已散佚。
因此怀疑《法经》是后人的伪作。
对此,我国的一些学者,发表了一系列的文章系统的论证了《法经》的真实存在。
其中何勤华教授的观点颇具代表性,他在总结以往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:“对于流传下来的文献史料,只要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是伪造的,一般都应认可其真实性。
对《法经》亦应如此。”
笔者对此持赞同观点。
详解
主要内容
《法经》的内容有六篇,即《盗法》、《贼法》、《网(囚)法》、《捕法》、《杂法》、《具法》。
李悝的《法经》以《盗法》、《贼法》为首,是他认为"
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,故其律始于《盗》、《贼》。
"
"
盗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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